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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
補習班學生修業完成,得由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該證書僅得作為該項技藝或文理課程學習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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