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應設計適合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融入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實施。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由中央主管機關視需要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