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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年度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五年。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自年度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十年。
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保管期限屆滿,應經董事會議決議後,始得銷毀。
其中涉及政府機關之補助委辦案件,應依各補助及委辦機關定頒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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