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隨時派員對職業訓練機構進行訪視。前項訪視,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學校主管機關對訪視結果不佳之職業訓練機構,應予限期改善;訪視結果得作為學校主管機關課程審核或廢止課程認可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