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