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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專任教師:每學期應實際任教。
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不在此限。
二、兼任教師: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
三、國立或直轄市立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面授教師:每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四、專任助教:每學年應均有聘書,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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