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定,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有前項規定情事,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可之部分或全部,並公告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