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目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