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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為本部,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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