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綜理系統校務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大學系統。前項大學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准後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