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所錄取大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
前項保證人相關事項,準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