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學校教學資源條件、學生輔導機制、招生成效與優勢、國際及兩岸交流經驗或其他項目核定名額;全國各校外加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本部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學校申請招生名額時,以本部當學年度核定該校相同學制班次招生名額百分之二為原則。學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者,得專案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條第一項學制及前二項招生名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