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大陸地區人民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國內大學校院與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因修業或課程需要申請來臺者,其入出境及入學後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入出境相關事項,準用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前條相關規定;其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停留期間及延長期間,由移民署依本部核定之修業期間核給。二、入學後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