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得繼續該階段之修業,並依規定取得該學位。大陸地區學生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其就學期間應遵行事項及畢業後升學方式,改依新身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