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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得繼續該階段之修業,並依規定取得該學位。
大陸地區學生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其就學期間應遵行事項及畢業後升學方式,改依新身分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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