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定監察人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一、財務之監察。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三、決算報告之監察。四、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五、其他不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校長職權下,經董事會決議增列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