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董事會議之開會次數,應載明每學期最低開會次數。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應包括會議召集人、會議通知方式,及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討論案之開會通知與議程內容應在一定期間內送達各董事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