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簡單者,其會計制度得分別報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後,依教育部所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學校法人僅設一所私立學校,且其支出僅有董事會支出者,其會計制度得併入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