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學校得設內部控制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三、研訂內部控制點。前項內部控制委員會,學校得指定其幕僚作業單位,協調跨單位運作事宜,並由校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學校於設計或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應與內部稽核之監督查核功能,於組織設置上為合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