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提繳之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應按學生人數及學費或雜費收入總數提繳;學籍核定後,另依實際人數核計增減。前項所定學生人數,以各學校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有案、已註冊及具有正式學籍之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