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儲金管理會應定期衡量保險人規模、清償能力、保戶服務系統、成本結構及商品特性等因素,公開評選得分較高之二家以上保險人承保年金保險業務,作為定期給付發放方式。儲金管理會審查保險人資格,應徵詢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