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學校申請改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教育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二、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符合各該主管機關基準之規定。三、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各該主管機關列有重大行政疏失。私立學校申請改制者,除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其所屬學校法人之董事會應運作正常,且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並已建立學校法人健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