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學校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學校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機關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議;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學校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