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政府相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本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下:一、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二、業務、財務狀況及基金運用之監督。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