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三、本會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四、重要規章之審核。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六、本會不動產之處分。七、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其推行之監督。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及監督。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董事會議涉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