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改選之董事,其任期依本法修正生效前之規定。但其任期於本法修正生效日之後起算者,依本法修正生效後之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之起算日期,以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生效之日為準。法人主管機關並應將核定文件副知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