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亦同。前項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宗教學位授予之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