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校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所報備查,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文到十五日內或補正期限屆滿後五日內,敘明理由通知學校其不符合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不在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限制之範圍:一、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二、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