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經費之支用範圍如下:一、依本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二、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或計畫,及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三、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團體及原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之經費。四、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之經費。五、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六、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