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應配合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期程,每年由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召開相關會議,辦理下列事項,並提經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諮詢後,分別編列預算並執行:一、檢討前一年度本經費執行情形。二、提出下一年度本經費編列規劃重點。三、研商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經費分攤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