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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後一個月內,應將檢查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
但學生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者,應經本人同意後,始得將檢查結果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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