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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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