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二、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供評選。三、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