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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規定。
保固保證金,除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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