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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投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個別採購之特性,為下列情形之一:一、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二、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
三、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機關依前項採購之特性允許共同投標,其有同業共同投標之情形者,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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