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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前已決標,於施行後尚未履約完成之公共工程案件,經主辦工程機關視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本規則所定應實施技師簽證之範圍及項目,並修訂契約予以納入者,亦得適用本規則之規定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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