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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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