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臺灣省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一、公用財產:(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學校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三)事業用財產:省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但省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