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一、公共設施用地。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三、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四、抵稅不動產。但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較易於變價者,不在此限。五、已被占用。但經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