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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國產署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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