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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一、公告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國有土地。
五、計價。
六、造冊通知。
七、召開協調會。
八、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
九、依核定結果辦理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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