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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關務署及各關間關務人員申請調動,其作業需視關務署或各關職缺及業務需要辦理,調動後至少應服務滿一年,始得再行申請。
但因應業務需要調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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