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關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定,暫緩辦理調動:一、最近一年內屆齡或命令退休或最近三個月內自願退休且已提出申請。二、本人重症住院,或檢具醫療院所證明之個人特殊傷病。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四、因業務特殊需要,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五、擔任海關大型及行李檢查X光判讀、事後稽核;或關務署風險管理、稅則分類等人員,表現優良,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六、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