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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關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定,暫緩辦理調動:一、最近一年內屆齡或命令退休或最近三個月內自願退休且已提出申請。
二、本人重症住院,或檢具醫療院所證明之個人特殊傷病。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因業務特殊需要,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
五、擔任海關大型及行李檢查X光判讀、事後稽核;或關務署風險管理、稅則分類等人員,表現優良,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
六、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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