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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關務署各組室主管及各關關務長、副關務長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經關務署署長核定,連任期限屆滿,得特准延長一年。
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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