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視系統應維持正常效能,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其監視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者,不在此限。前項監管海關查核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配合調閱錄影影像存檔資料,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