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提出: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料。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民間團體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三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