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海關應自受理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資格認證;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經認證所具業別皆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由認證之海關報請財政部關務署發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每三年應檢具前條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校正,海關應同時辦理驗證。符合第二十九條自我檢查並經海關抽查無訛或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於海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免依前項辦理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