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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運輸業對於其所屬運輸工具應繳之稅款、規費、罰款或依本辦法規定由其負責繳納之款項,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
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運輸業應於海關通知補足差額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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