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離岸價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其變動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二、貨物出口後遭拒付貨款或品質不良被索賠者。三、貨物輸出人申請將匯率之適用日期由報關日修改為實際出貨日者。四、按免簽審文件通關放行,事後持簽證機關之輸出許可證申請者。五、因修改出口報單貨物價格致變動輸出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