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連線轉接服務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兼營報關業務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轉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