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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報關業者尚未完成連線作業之期間,得暫准以提供媒體方式代替輸入,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至其提供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連線業者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外,其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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